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长沙市长郡中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对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成员由校长、分管副校长、办公室、总务处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校长任审查小组组长。
合同审查小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会签;
(三)对标准合同范本进行审定。
(四)审查备案合同;
(五)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六)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第五条 学校签订合同,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为学校办公室、总务处及具体负责该合同业务的主管人员。
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小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小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六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学校签订合同,1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副校长审定,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长审定,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按规定需报批的的重大合同,还应当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二)谈判、协商。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机构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并填写《长沙市长郡中学合同法律审查审批表》。
(四)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长沙市长郡中学合同法律审查审批表》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以及报送审查小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机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六)签字和盖章。合同应当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公章。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办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合同审查小组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督促承办机构依法履行合同。
第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合同审查权限和程序再报批。
第九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四章 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合同相对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办机构应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保存通知证据,同时应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合同审查小组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如发现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行为,承办机构应立即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财务室中止付款。
第十一条 财务室应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验收、入账等凭据,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机构和审查小组应及时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成能达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对需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承办机构应书面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办公室召集归口部门、总务处、具体承办部门以及法律顾问组成处理小组,研究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合同纠纷处理完毕,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
第五章 合同的归档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承办机构应及时将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有关资料送行政办公室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行政办公室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各种批准文件;
(四)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
办公室应分别建立电子和纸质合同档案,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各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积极预防,降低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保障合同依法履行。学校将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集团内其他独立法人实体可参照本制度管理合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一切由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 但不包括学校人事、劳动的聘用、聘任合同事务。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长沙市长郡中学合同法律审查审批表》(见下页)